在黑格尔法哲学的”伦理生活”中,有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被认为是个体获得自由的现实条件。人们常常瞩目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家庭”似乎从来都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发展环节,一再被人们所忽视。事实上,”家庭”不仅仅是”伦理生活”的一个直接的、自然的环节,它还代表了一种与”个体性原则”不同的”伦理性原则”。我们不妨跳出黑格尔的三段式,从个体性与伦理性的”双重原则”来理解黑格尔;”抽象法”与”道德”代表了现代社会的”个体性原则”,而”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则代表了一种”伦理性原则”。”家庭”在”个体”的形成,”市民社会”的补救,”国家”的认同,乃至”世界精神”的产生上,都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由此可见,家庭以及家庭所代表的伦理性原则依然需要在现代世界中发扬光大。
现代社会中的_家庭_及其所代表的_省略_法哲学原理_中_家庭_问题的解读_孙向晨
转自:《学术月刊》,2017年04期。
说明:转载自学术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