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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佃来|康德与当代政治哲学

2019年02月18日作者:李佃来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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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开创者,康德在政治哲学发展史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关于实践理性以及个体自律的界定和阐释,对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显著而深远的影响。虽然没有像罗尔斯那样构建一种系统的政治哲学理论,但在一定意义上,康德却是当代政治哲学发展的“原点”。

 

  政治哲学的实践理性

  作为一种特定的哲学形态,政治哲学从属于与理论哲学相区别的实践哲学。为获得其自足性,政治哲学需要一种必要的实践理性加以规定和引导。亚里士多德对理论、实践、制作三种活动类型的区分,以及关于实践智慧的专门论说,最早地形成了关于实践理性的认定和界划,为之后政治哲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范型。但是,亚里士多德认定和界划实践理性是在宽泛意义上完成的,并未对其作严格的先验证成,故而也没有确立起一个纯粹的实践理性概念。就此而言,一种政治哲学要获得有别于其他哲学形态的、完备而纯粹的理论形式以及为自己立法的自足性,但又不能完全建立在亚里士多德的基础之上,这就需要对实践理性进行“纯化”。这一问题在康德那里得到了解决。

  康德在亚里士多德的基础上,不仅遵从二元论的思维方式,对现象和物自体、必然和自由、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进行了明确界分,而且还将实践理性严格界定为一种与经验和自然世界完全无关,同时又仅源自于人的自由意志的理性形式。康德关于实践理性的界定既具有消极意义,更具有积极意义。其消极意义在于容易使实践理性成为一种无实质内容的、纯形式化的东西,而积极意义在于赋予实践理性以一种先验的规范性力量和形而上学的权威,从而也确保了实践理性的纯粹性和内在同一性。从后者来看,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虽然只是一个道德概念,但它对于政治哲学的发展却具有非同寻常的价值。一方面是因为实践理性的纯粹性和内在同一性,保证了政治哲学的自足性以及推理、论证上的逻辑自洽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康德为实践理性所赋予的先验规范性力量和形而上学权威,保证了政治哲学在价值诉求上的理想性和超越性。其中,第一个方面一目了然,对第二个方面则需要作进一步说明。

  第二个方面的实质在于:政治哲学不同于政治学或政治社会学等实证科学,其主要内容并不在于对政治事件和政治现象作出经验性和实证性的论述和说明,而在于探寻理想的政治秩序和社会政治制度。因而,各类政治哲学理论的共同点之一是都包含一个指向理想界面的“乌托邦”维度,从而展现出一种超越性的特质。毋庸否认的一点是,理想的东西不管与经验的东西是否发生何种程度的关联,在某种意义上只有借助于先验的力量才可能实质性地确立起来,疏离了先验而仅仅停留在经验层面,也就注定难以超越经验而达到一个理想界面。

  就此而论,要彰显政治哲学应有的学科使命和理论特质,就特别需要以先验而非纯然的经验为立论前提。在政治哲学史上,古典政治哲学如柏拉图的政治哲学,就有一个显而易见的先验前提。而马基雅维利之后的政治哲学却存在一种排斥先验和形而上学且一味尊崇经验的实证倾向,这对于政治哲学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尽管康德不是直接针对现代政治哲学所面临的“遭遇”,才对实践理性作出先验论证和形而上学奠基,但他的贡献显然为现代政治哲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命力,避免了政治哲学向经验科学和实证科学退变的可能性。正因为如此,20世纪70年代以来,罗尔斯、哈贝马斯等政治哲学家总是或显或隐、或直接或间接地借助于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尤其是借助于这一概念中的先验性法则,来建立他们的立论和推理框架。就此而言,如果说当代政治哲学依然包含一个理想的“乌托邦”维度(罗尔斯称为“现实主义的乌托邦”),那么这个维度与康德所界定的实践理性无疑有着紧密关联。

自律原则证立公共政治规范

  个体自律是康德实践理性概念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与之相对立的就是他律原则。所谓他律原则,是指人们总是基于自己的经验感知和偶然的利益诉求进行道德选择;而所谓自律原则,则是指人们仅仅只是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非别的东西进行道德选择。以康德之见,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经验感知和利益诉求总是各不相同的,所以,他律原则根本无法成为一条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故而也没有资格充当实践理性的法则。而只有自律原则,才有资格成为一条实践理性的法则,原因就在于,该原则是个体在本体自我的意义上确立起来的绝对命令,它排除了道德选择上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仅意味着“自己”为自己立法、过“自己”为自己选择的生活,而且意味着人们根据这一原则所作出的选择才真正具有普遍性。

  康德的个体自律原则对于当代政治哲学的意义,首先在于它成为了政治哲学家们证立公共政治规范的重要依据。当代政治哲学的主导模式盛行于英美的规范性政治哲学。规范性政治哲学的核心旨趣之一,就在于从学理上证立一种公共政治规范,用以指导社会分配和制度安排。比如,诺齐克证立的政治规范,就是“基于权利和自由的正义”,而罗尔斯证立的政治规范,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及其两个正义原则——平等的权利原则和差异原则。

  总体上说,英美规范性政治哲学家几乎都是在契约论的框架中,来证立其所诉求和认定的政治规范。根据契约论,一个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政治规范,既非由强力所决定,也非随心所欲的安排,而是人们根据自己的理性进行自主选择的结果。由于政治哲学所要证立的政治规范都不应当是针对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而是针对所有人的,所以人们对于一种政治规范的选择,必然代表的是一种“重叠共识”和公共意志。然而,一个根本性的难题是:如何证明人们会形成一种“重叠共识”,从而选择一个针对所有人而不是只针对某个或某些人的政治规范。

  显而易见,英美规范性政治哲学家要解决这个难题,除了求助于康德的个体自律原则,似乎并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这是因为人们只有在排除了各种偏私之见和偶然的因素,从而真正按照自律原则,即让自己的自由意志和内心道德法则做主之后,才有可能因为道德能力的“均等”而在对公共政治规范的选择上达成“重叠共识”。这一点,尤为鲜明地体现在罗尔斯的论证当中。罗尔斯关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理论设定,实质就是借用了康德的自律原则,因为人们在屏蔽了自己身份的无知之幕后面所进行的选择,必然只能是遵照自律原则而非他律原则的。正是基于这一点,罗尔斯才在《正义论》第40节中,直截了当地提出了“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这一问题。

自律原则蕴含平等主义转向

  个体自律原则对于政治哲学影响的第二个方面体现在,它影响了政治哲学在价值诉求上的平等主义转向。霍布斯、洛克之后,自由成为政治哲学的主导性价值之一和关键理论主题之一。就现实历史来看,自由往往意味着一种利益竞争的结构和不平等的局面。自卢梭开始,如何在“自由”的基础上补入“平等”这一价值,成为了政治哲学家们着力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康德的自律原则表面来看与平等这一价值毫无关系,但由于这一原则表征的是人与人的一种均等的道德能力,所以,假如人们严格遵照这一原则来理解和界定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那么就会比较容易确立起一种合作共同体的利益结构和平等的价值取向。也正因为如此,康德的自律原则如同卢梭的公意概念,在政治哲学史上的意义之一就在于引发了政治哲学的平等主义转向,而这对于我们把握当代政治哲学的理论定位及其与康德的关系富有启示。

  总体来看,罗尔斯、德沃金等当代政治哲学家已不再像洛克及穆勒那样仅仅围绕“自由”来构建各自的理论学说,而是要么将平等定为与自由至少具有同等重要性的价值,要么干脆把以自由为内核的政治哲学改换为了以平等为内核的政治哲学。人们往往会自然而然地联系卢梭来认识当代政治哲学这一平等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理论定位,但实质上,康德特别是其自律原则对这一价值取向和理论定位所产生的影响,同样值得我们深入挖掘。

说明: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网